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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权 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引起重视

时间:2020-07-31 09:41:33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者:DN032

被推荐“可能认识的人”、自动向通讯录好友发邀请短信……类似的情况在如今的App使用中并不罕见。惹人不快的同时,这或许也是平台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原告凌某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同时,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在另外一起黄某起诉的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在数字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民法典采用了可识别的标准+列举式规定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我认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对于没有明确列举的类别,是否属于可识别信息、能否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产生争议。如与家庭购物、消费的历史及倾向相关的信息等,对于这一类信息,立法者应当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态度,这样更有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今,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但信息推送、个性推荐等常见功能中,个人信息似乎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合理使用的边界该如何判断?皮剑龙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边界是:个人信息利用的主体要合法、理由要正当且必要、处理要有限度。如处理个人信息不符合该条款规则,则很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的规范处理和安全保障会促进数据资源的积累和利用,设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才能构建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表示,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产品模式设计和技术创新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陶凤、王晨婷)

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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