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通信 > > 正文

国家药监:网络药品零售未备案最高将处3万元罚款

时间:2020-11-17 13:49:26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者:DN032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第三方平台应当将药品销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记者 陶凤 常蕾)

标签: 网络药品 零售备案

精彩推送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7 环球金融网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514 676 113@qq.com